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具体到各地区,负责审批的机构有所不同,通常会由政府确定的省、市金融办(省政府确定的监管机构)或其他确定的监管部门来审批。比如:
1.陕西省:无论是在全国、全省还是县辖内开展业务的,均由省金融办审批。
2.福建省:由省经贸委、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组成的“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审批。
3.安徽省: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含)的,由省金融办审批;注册资本5000万以下的,由市金融办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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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挂牌要首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才能经营。
担保公司当然是要当地的工商局办理的,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
为从源头上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
548号),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以及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并规定了审批的条件和程序。
同时,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备案制度,同时规定变更后的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的市场退出和终止,征求意见稿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以上未经营融资担
保业务的,由监管部门缴回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并明确或有债务
的承接等事项,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担保责任解除前,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
当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于清算结束后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管部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