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男方不允许女方看孩子,女方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探望的权利。
这样女方有权是探望孩子,行走法律途径这种男的不是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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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