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同居了十年是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婚姻衡蠢基关系只是同居关系。非婚同居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因此非婚同居不被法律承认为夫妻关系,不产生任何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也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地转化为配偶关系。
1988年以前的法律中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承认的一种婚姻形式。但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开咐谨始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婚姻法》更是确认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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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不予保护,法院一般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对同居现象法律“不管”。同居关系下发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与夫妻关系下出现的纠纷在处理上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档旅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婚同居
“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是一种连续的行为铅核脊状态,它并不等同于共同居住。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那么同居关系受法律保护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只会保护合法的婚姻同居关系,而未婚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氏歼: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槐渗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同居的两个人不能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不能享有《婚姻法》及相关法规法规规定的夫妻之间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同居关系决定了因其未遵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缺乏法律基础,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所能受理的仅仅是彼此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纠纷。法律规定:《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6日
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租携轮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隐做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以看出:没有领取结婚证,是非法同弊信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法律保护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
事实夫妻,应该受法律保护的
不受婚姻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