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话,《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根据这个定义,政府专项拨款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的政府专项拨款,应在“递延收益”核算,并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各期的“营业外收入”。
实际支付时,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
2、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话,处理就不一样。《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国家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项目的拨出专款,企业应在收到时,暂作长期负债处理;待项目完成后,属于费用而按规定予以核算的部分,直接冲减长期负债,属于形成资产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在建工程,待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固定资产,资本公积就不做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