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的说法是草率的,也是不负责任的。但是,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是不能修改的。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的核心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反而是次要的。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可以自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离婚后,如果有些内容需要补充到离婚协议中,在法律上属于对离婚协议中未处理的事务的补充处理,双方可自行签订补充协议,签字生效,无需民政局登记。所以,民政局说法不对。
可以自己再写一个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