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你要问的是哪一位,聚众斗殴罪应该是跑不掉的。这里的区别只是王和刘的主观上面有所不同。刘是整个事件的挑起者,在斗殴中也是他动用了器械,不知道被害人的伤势鉴定怎么样,但后来有自首情节,如果还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会对量刑有积极作用。王可以说“被迫的保护自己”,抱着单纯的打架心态,在看到刘拿出器械后就报警,主观恶性小。具体量刑不知道,我个人认为如果在拘留的时候没批准取保候审,可能缓刑希望就不大了。刘看起来的确有关系。建议找个律师吧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