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文规定的,文件是:<<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11月1日起,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正式入户登记。
昨天,记者从宁波市人普办(人口普查办公室)了解到,在此次普查中,超生人口如实申报的,可按较低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罚款)。
据宁波市人普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因此,超生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必须要缴的。
而根据本次人口普查有关政策规定,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人员,可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后登记户口,计生部门会根据情况从宽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可以降低到较低标准。
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还可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这一规定的出台背景主要是由于超生人口是历次人口普查的难点,按较低标准缴纳是为了鼓励如实申报,防止漏报瞒报。
11月1日开始的人口普查,被调查居民需要配合普查员填报人口普查表。
调查员上门调查时,居民需准备好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等相关证件,并如实回答调查员询问的相关问题。所有调查员都将佩戴专用工作证入户,请广大居民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