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你的理解误区在于,预告登记不是阻断原物权人处分财产的效力,而是阻止了善意第三人对该房屋善意取得的形成,只能存在恶意第三人(之情)。
对于已经预告登记后的房产,如果原物权人去进行抵押,抵押是需要登记的,第三人会在登记过程中明确看到这个房产已经有了预告登记,如果明知有预告登记还仍进行抵押的话,第三人就要承担房屋的产权变更后,抵押权得不到实现的风险,因为第三人明知到存在预告登记是恶意的。
这样的结果就是,抵押权人不能向新的物权人主张抵押权,只能向原物权人主张债权,而面临得不到完全清偿的风险。
所以,存在预告登记的财产是可以做抵押的,但前提是抵押人愿意承担不能实现抵押权这个风险对原物权人进行抵押。
个人意见:从预告登记的效力来看,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此时的原物权人对于此不动产是没有处分权的,所以要抵押,需要预告登记权人同意才可以。
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区别表现在:一 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它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因此,预告登记是与异议登记同时构成不动产登记中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