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需要遵守竞业限制的规定。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只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才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你哥哥不存在这个关系,所以不需要竞业限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不是所有的都签的,只有那些可能牵扯到行业规则等的时候或者商业机密才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