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试题参考答案(2010年)
刑法学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B 2、 A 3.、C 4、 D 5、C
二、多项选择题
21.、ABC 22、 BCD 23 、ABCD 24 、ABCD 25 、AC
三、简答题
26.【答案要点】
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其成立要件:
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3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5限度条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27. 【答案要点】
1犯罪行为多样性;
2犯罪组织严密性;
3犯罪手段强制性;
4犯罪活动区域性;
5社会危害严重性。
四、辨析题
28. 【答案要点】
这一说法是不完全准确的。
首先,不同的行为主体实施同样的行为,可能有些构成犯罪,有些不构成犯罪,有些构成其它的罪名;
其次,行为主体在不同的主观状态下实施同样的行为,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最后,行为主体在实施了其他行为的情况下,比如其他重罪,就有可能以较重的罪名处罚。
五、法条分析题
29. 【答案要点】
1 试说明犯罪集团的成立要件;
所谓犯罪集团,又称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犯罪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里需要区分的是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六、案例分析题
30. 【答案要点】
(1)“事实一”中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高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在拐卖过程中强奸顾某又强迫其卖淫的行为不单独构成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而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高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导致其中一名婴儿死亡的行为构成了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
(2)“事实二”中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高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某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高某主动交代向任某送钱的事实构成特别自首,对于其行贿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事实二”中任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任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任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高某的财务,为高某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民法学参考答案
八、多项选择题
51、AC 53、 BCD 54 、CD 55、 ABCD
九、简答题
56. 【答案要点】
1 、行为人合格
2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 、行为形式合法
57. 【答案要点】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十、辨析题
58. 【答案要点】
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这道题的考察的知识点主要是子女和父母的继承和赡养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不能因女儿出嫁而不履行这项义务;同样,女儿作为继承法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儿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不能因为出嫁而剥夺这项权利。
十一、法条分析题
59. 【答案要点】
保证的特征:
1、保证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
2、保证是保证人以信用作为担保的方式
3、保证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目的性
设定条件:
1 、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
2、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3、须主合同合法有效
4、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保证的效力:
1、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届至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保证人则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
2、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十二、案例分析题
60. 【答案要点】
1、 乙有优先购买权,因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物,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丙没有优先购买权,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没有优先购买权
3、经抵押权人丙同意可以购得此房,但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丙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但丁同意替甲清偿债务以消灭抵押权,虽然没有经丙同意亦可购得此房
综合课主观题答案
简答题:
1法律规则的构成。
答:任何法律规则均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
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2)违法后果。
2.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有关规定和意义。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隶属于全国人大,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2)任期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该处体现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任期限制,对于防止世袭制度,对于提升权力机关的人员更替和良性循环有着积极意义。
(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此处表现出我国国家机关的民主集中制度和分工制约原则。对于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加强权力分工,提高工作效率有着积极作用和意义。
(4)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人员。此规定表现出我国国家机构的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利益的设置和安排,既保障形式上平等,也充分考虑少数民族人口数较少的现实国情,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人员。
3.简述清末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案例分析
国家公务员甲因为嫉恨同事乙,然后将乙打伤,他们单位给了他行政处分,法院认为他的行为构成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乙医疗费。
入狱以后甲接受电视台的采访,表示要悔过自新。
1. 以上案例体现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法律责任共分为四种: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在这个案例中主要体现了以下两种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案例中法院判处公务员甲有期徒刑一年属于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案例中法院判决公务员甲赔偿乙医疗费属于民事赔偿。
(3)行政责任,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单位给予公务员甲行政处分属于行政责任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以上案例体现了法律的哪些规范作用。
答: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有以下五种: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案例中主要体现了以下三种:
(1)评价作用,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案例中单位对甲进行行政处分,法院认定甲成立犯罪都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
(2)教育作用,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既包括正面教育也包括反面教育。案例中的甲某在接受电视台的采访时,表示要悔过自新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教育作用。
(3)强制作用,指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案例中单位对甲某进行行政处分,法院认定甲成立犯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公安局在一次扫黄打非中抓获了一批卖淫嫖娼的人员。为了扩大警示教育作用,公安局一一宣读了涉案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处罚决定。然后游街示众,有余千人围观。有专家认为该县公安局的做法是违宪行为,公安局认为他们是照章办事。
1. 该县的公安局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该县公安局的行为不合法。该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权,1982年第一次写入宪法,人格尊严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确认表现为作为人应该具有的人格权。
上述卖淫嫖娼人员确有违法行为,但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已经给予了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追究,再已经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再行将其游街示众,属于对于其人格上的羞辱,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
2、 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作为国家机关的一员,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第一,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有法可依。第二,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范。第三,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允许公安机关可以对相对人游街示众,意味着公安机关超越职权行使了权力。
2、人权保障原则。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代表国家价值观的变化,从以国家权力为核心,转向以人权为核心;国家尊重人权,意味着国家承担不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意味着我国的政治文化也演变成国家有可能侵犯人权,国家不得侵犯人权成为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基本规则。作为国家机关的一员中,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需要时刻克制自己权力行使的界限,不得侵犯相对人的基本权利。
3、 责任制原则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的原则。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违法行使了职权,应该追究相应机关和人员的责任。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监督政府。
材料分析,15分
唐律疏议规定: “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 是所谓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原则。 这句话实际上是有关刑罚适用的总则性规定,具体说来就是刑罚适用上的“类推原则”。其含义为: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罚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1.这条规定体现了唐律的什么刑法原则。
2.在司法实践中他怎么运用。
3.他这样规定有什么作用和意义。
请论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保障作用。
答:(1)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2)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公平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3)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
(4)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秩序是社会的基础价值之一,任何社会都需要安定和秩序,没有安定和秩序,社会共同体就无法存在,更无法正常运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秩序显得尤为重要。
(5)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法制建设能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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