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偷,不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属于不当得利,捡到他人贵重物品拒不归还的涉嫌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捡到他人遗失物不当得利应返还
近日,光山县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季某在超市购物时遗失手机一部,法院判决捡到手机的被告石某依法返还。
2015年3月24日下午15时许,季某在光山县城某超市购物时,将一部价值1399元的手机遗忘在收银台上,石某在流动人群中捡到该手机,见无人发现,石某遂将手机据已有。次日,季某通过超市监控视频,发现手机被石某捡到,但石某拒不返还,遂将石某起诉至法院。
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应当将捡到的手机返还原告。而被告拒绝返还,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予以归还。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捡到他人遗失物 不当得利应返还
拣到东西不还要分几种情况
1、如果是物主遗弃,拣到之后可以获得该物的所有权,当然可以不还;事后物主若反悔,再行讨要,也可以分情况决定是否偿还,如果物主遗弃当时是出于激愤且遗弃物价值较大,物主讨要应该偿还,不过可以基于无因管理等原因取得赔偿。
2、如果是物主遗忘,拾获者成立善意占有,不能获得该物的所有权,物主向拾获者讨要的,应该偿还。分两种情况:
(1)价值比较小的财产,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物主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拾获者偿还。
(2)价值比较大的财产,有可能构成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年)》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以成立侵占罪要求数额较大,并且拒不退还。何谓较大应当依据一般人的通常观念认定。从理论上看,较职务侵占罪,侵占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较轻,所以可以参考职务侵占罪来确定侵占罪的处罚起点。而职务侵占罪较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低,所以又可以参考贪污罪来确定,贪污罪的起点是:5000元。所以低于5000元的肯定不构成侵占罪。
不从法律上来说,单从道德上说的话,捡到的是一只笔或者是什么不重要的东西不还没关系,尤其是在不知道失主是谁的时候,但是如果是财物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即使不知道失主是谁,还是交给警察比较好,不管他们怎么处理,首先自己也能心安理得,不会良心不安。个人看法。
不算偷,但是属于不当得利,有返还失主的义务,失主愿意支付一定酬谢时你可以笑纳.如果你不履行返还义务,失主可以到法院起诉你.
捡到不算偷,而只能算来源不明或者非法占有,在物主不明确的情况下得到的只能算捡,因为这时也不知道物品是谁的。如果物主可以明确,或者有人目睹“捡”的过程,或者以此起诉你,而你不愿意归还,那就算偷。但始终有一个漏洞是见到你捡东西的人是丢东西的人的同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