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行政法律问题,法律专家请进来看看啊!

2024-12-23 06:34:08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1:在本案中,李某对于工商所驻市场办管理员田某要求其交费的职务行为,已经同意交纳,只是在交纳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从而发生斗欧.不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区公安局依据的法条错误,就是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殴打他人,也应该第五十条第一款二项和第四十三条一款处理.在该案中,正确做法是按第九条规定给予调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按第四十三条一款对李某予以处罚.
  3:如果李某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殴打他人两项违法行为,则可以对李某的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以作出合并执行治安拘留16天的决定.但在分别裁决中不能作出治安拘留16天的处罚.
  4:在该案中田某存在过错,并且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对赔偿问题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要求李某赔偿田某全部医疗费.
  5:对田某不能处罚,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中与群众发生冲突引发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才能依法追究.告知李某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处理.
  补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256号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既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既由有关行政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回答2:

1\李某行为不构成阻碍执行公务,因为田某毁坏称以及发生口角动手的行为已经不是依法执法了,属于侵权行为,任何人均可抵制,但是这种抵制行为有限度,并不是将对方殴打至伤,而是合理的躲避或者合理的伤害。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执法人员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力。
2\公安局的法条依据显然是错误的,与本案无关,应该依据第43条之规定处罚。
3/不能做出16天得处罚,累计不超过15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明确规定。
4/不可要求李某赔偿田某全部医疗费,因为对损害得发生田某也有责任,根据民法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减轻侵害人的责任。此案田某身为执法人员仍出手打人,过错大于李某,应自负医药费。
5/田某故意伤害他人,理论上可以得到两种处罚,一种是治安处罚,另一种是机关内部的行政处分,如果二者处罚种类不同,那么是可以叠加适用的。

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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