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如果罚款是根据第二句进行的,可以要求返还。不过拆除的同时还是可以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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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执行的话,罚款只是手段,最后必须恢复原貌或拆除。 不过以罚代批的情况还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