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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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正在进行中,没有听说要修改《土地法》的报道,至少还没有听说要修改成你说的那样的。按照目前国家的相关政策导向,这种可能是不会存在的。请确认你说的那个“听说”的来源出处的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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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买卖的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子,不是宅基地本身。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这个使用权是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转让的。这个和你知道的一样,只要符合它的规定即可办理。
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2,农村宅基地可在本村内村民间进行流转,但必须经村委会批准。
3,宅基地流转后,转让方不得再向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
你的说法是正确的,如有帮助请采纳!!
土地以登记为合法,没有你说的这种情况。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不可能有你所说的法律文件。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是在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在农民享有长期承包土地权利前提下,通过赋予农民交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完善农民土地产权,允许农民在其承包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有偿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经营效率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具有以下积极作用:
1、有利于调动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世界上许多国家发展农业的经验证明,当农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没有新的投入的增加,没有新科学技术的引进,要继续发展就难了。事实上,解决农业投入问题,只靠国家财政来解决是很困难的,最根本的还是要靠几亿农民。家庭联产承包后,农户实际上已经成为投资主体。实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对调动农民投入积极性很有好处,因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就可以使农民在不直接经营土地的情况下,把投入土地所形成的级差地租Ⅱ。通过使用权的转让收回来。这就会使农民放心大胆的去增加对土地的投入。
2、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合理转移。实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明确了土地的商品属性,离开土地的农民在放弃土地的同时能够得到必要的补偿,劳动力的转移速度还会加快。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可以使土地资源、劳动力以及其它生产要素在更大的范围内合理组合和合理配置,可以使各种要素寻找到最佳的结合点。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还可以增强人们的土地商品化观念,更加珍惜土地,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3、有利于发展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规模狭小,土地分成小块,不利于土地统一规划,连片作业,不利于大型农机具的推广使用,也不利于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总之,不利于提高土地经营的规模效益。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使土地集中在经营能力高的劳动者手里,便于他们组织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从目前我国农村出现的土地流动情况可以清楚的看到,土地使用权都是往种田能手那里转让,种田能手又都是通过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获得土地经营的规模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