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民间借贷是典型的实践性行为,即以交付金钱作为生效条件。原告吴某没有把钱交付给你阿姨,而是直接把钱交付给第三人王某,你阿姨与原告吴某的借款合同并未生效。
同理,你阿姨和王某没有交付金钱,借款合同也未生效。
本案中,我估计房子抵押只是写在纸面上。房子属于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果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话,抵押登记约定是没有意义的。
这个案子很简单,哪个律师帮你阿姨打这个官司,真是捡到大便宜。
你们可以利用现有证据:汇17万元给王某的凭证;刑事判决书;王某的刑事侦查笔录;
2月28日的判决来得及就上诉(15日期限应该来得及),或者来不及就申诉以现有证据,证明对方恶意串通,借款没有实际取得。我觉得证据可以。请一位当地律师帮你们,会有好结果的。
建议你阿姨想向法院起诉,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合法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有法院刑事判决书为证,官司不难打。
以诈骗案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