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诉求涉及到追究第一家医院医疗过错的责任,按照现行规定,应当走“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严格的讲,医疗事故鉴定本身并不属于司法鉴定,而是一种技术责任评估。
司法鉴定是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责任判断不属于专门性问题,应当由法官判定。但是,目前我国考虑到法官对类似问题的判断困难,设定了“医疗事故鉴定”,实际上就是让医学专家替法官来判定一下医院的责任。因此,起诉后做司法鉴定并不能解决问题。
建议:找一下妇科专家(确实要找到正规的专家),确定一下类似问题医院是否有明显的医疗过错:第一,看有没有明确的占位就必须“珍刮”医疗规范;第二,即使刮宫是否能够避免子宫内膜癌的发生。如果这两条都不存在,这件事就算了吧——不要再与医院纠葛;也不要走司法程序——浪费精力、财力,想不开的话还可能加重病情——癌症患者最主要的治疗应当是开心。
医学上对同一问题的处理通常会有很多方案,这与大夫的经验有关,大夫选择的方案最终看存在问题并不一定就构成医疗责任。比如:即使是癌症在是否动手术问题上医学界也存在着争论,并且确实也有不同的疗效——并非开刀就一定比不开刀强。
以上仅供参考!
没有冲突,可以同时进行,不过要看司法鉴定的内容。如果司法鉴定是鉴定病历的真实性,那么显然司法鉴定在前,医疗事故鉴定在后了。
医疗事故的鉴定一般由省、市级的医学会来完成,鉴定结果未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此类鉴定一般由本省、市的医学专家组构成,故很多人认为缺乏公正性。
医疗纠纷/医疗过失的鉴定则由司法鉴定机构来完成,鉴定结果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过失的参与度。一般由所选鉴定机构法医专家以及案件所涉及领域的医学专家共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