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劳动合同到2010年12月31号到期 ,公司没有通知我续签,也没有辞退我,现在过了3个月我辞职有经济补偿吗

2024-12-28 08: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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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回答2:

向律师咨询一下

回答3:

你进入了可以追究单位未签订合同而支付2 倍工资的阶段,在1年内可以随时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