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先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显然两者是不同的,前者是针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这一种违章行为的,而后者是针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这一种违章行为的。
若是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办理了道路运输证,同时办了包车牌,包车协议,包车发票。行驶的路线和包车牌上的出发地一致但是目的地不一致,(分两种情况:1、线路延伸 2、线路缩短)像这样的行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对于这种情况也做了禁止性规定“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