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绝对禁忌证
有如下合并症时,不能进行高压氧治疗
1.未经处理的气胸;
2.未经处理的多发性胸骨骨折,胸壁开放性创伤;
3.空洞型肺结核,有咳血史;
4.视网膜剥离;
5.内出血,未控制。
二、相对禁忌证
有如下合并症时,不可以作高压氧治疗,但原发病严重,且高压氧治疗特效,也可进行高压氧治疗。
1.伤风、感冒、鼻炎、鼻息肉等;咽鼓管堵塞;
2.高烧;
3.血压高超过213/13.3kPa(160/100mmHg);
4.精神分裂症;
5.癫痫大发作;
6.严重肺气肿、肺大泡;
7.早期妊娠(6个月以内);
8.月经期;
9.极度衰竭患者。
在临床上考虑某种疾病是否使用高压氧治疗时,应注意如下情况:
l.首先应对病人的病情进行全面准确地诊断。对病人的身体状况,有客观的评价。
2.了解高压氧对正常机体的不良影响,也就是在进行高压氧时,可能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如气压伤、氧中毒、减压病以及神经元超微结构的损伤(参考“高压氧对细胞超微结构的影响”)。
3.了解并检查病人是否合并有高压氧洽疗的禁忌证,以便综合评价病人进行高压氧治疗时,会给该病人带来多大程度的损伤。
4.高压氧治疗会给病人带来多少益处,即高压氧对病人所患疾病的疗效。如神经衰弱病人和重度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人,均进行高压氧治疗,二者受益相差甚远。
5.要了解病人所患疾病,除高压氧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疗法或药物?它们的疗效?副作用多大?以及费用,以便与高压氧治疗比较。
6.了解病人的经济状况等。
把上述各种因素,客观的分析,然后综合起来,得出高压氧治疗给病人带来“利”和“弊”各占多少。利大于弊者可取,弊大于利则应舍弃。笔者认为:
l.高压氧治疗对健康人无益。生物在地球上生存以亿年计算,早已适应地球的环境。一个大气压力、空气、阳光、水、食物是人和其他大部分生物的最适宜条件。高气压、高分压氧气肯定会给机体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健康的人没病可治,所以不会从高压氧治疗中得到益处,也就是高压氧给健康人的“利”为零。最后的结论健康人进行高压氧治疗,有弊而无利。所以,高压氧不是健康人的保健方法。高压氧不能作为健康人强身健脑的方法。
2高压氧治疗对于病人弊大于利,得不偿失,就应改用其它疗法。如某病人患神经衰弱,失眠欲进行高压氧治疗,但病人有高度近视眼(800度)。神经衰弱是个较轻的疾病,高压氧治疗可能改善病人睡眠。但是高度近视眼,在进行高压氧治疗时可能发生视网膜剥离,影响视力。具体到这个病人进行高压氧治疗,弊多于利,不应该冒碱进行高压氧治疗。
3.高压氧治疗对干病人利大于弊,就应该坚持高压氧治疗。如对一位60岁的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伴发脑水肿、肺水肿、休克,既往有癫痫大发作病史。过去认为癫痫病人容易发生脑型氧中毒。但是这么严重的一氧化碳中毒,如不使用高压氧进行抢救,病人可能有生命危险或留下严重后遗症或发生迟发脑病。因此高压氧治疗对这个病人利大于弊,应该毫不犹豫地进行高压氧治疗。为把不利因素降到最低程度,治疗压力不能过高,减压要缓慢,遇病人抽搐发作应立刻稳压。应有医护人员在舱内陪同,并准备好抢救用品。
4.病人病情诊断要正确,适应证掌握要适当。如癫痫是个病因很多,发病机理尚不清楚的疾病,由于高压氧脑型氧中毒的癫痫样大发作与癫痫大发作相似,以前怕癫痫患者在舱内发生抽搐,将癫痫作为禁忌证。近年来陆续有报道,认为脑外伤、缺血缺氧性脑病继发的病痛,高压氧治疗有效、故而临床上应仔细辨认继发性癫痫大发作的原发疾病。高压氧治疗对于脑外伤、缺血缺氧引起的继发性癫痫疗效较好。
5.在评价高压氧对某个疾病的疗效时,应该绝对客观,不应带有主观情绪。比如有个报道统计40多例类风湿性关节炎,高压氧治疗,有效率100%。笔者曾收治一例,附来结核、类风湿性关节炎,神经根损害。病人结核病基本控制后,给病人进行高压氧治疗(0.2MPa)几次后病人拒绝继续行高压氧治疗。病人反映每次出舱,关节疼痛加剧,最终不得不停止高压氧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