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情况,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相关条例:
第1章第5条:【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章第6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1章第7条:【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3章第22条:【遗嘱的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4章第24条:【遗产的保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4章第26条:【遗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4章第27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5章第35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5章第36条:【涉外继承】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按一半分,他子女分一半你分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