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制度上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也就是说,无形资产的摊销月份为取得当月;
摊销方法为:直线法;
摊销年限:为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比如,某无形资产是2001年3月取得,预计使用年限3年(没有超过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则其成本应从3月份开始在3年内平均摊销。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区分】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l0年。
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其入账价值与税法规定的成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
1. 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当计入所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与其计税基础应当是相同的。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为研究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因税法规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则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上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因而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在初始确认时的差异,但如果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2. 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会计准则规定应根据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情况,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在会计期末应进行减值测试。税法规定,企业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在一定期限内摊销,有关摊销额允许税前扣除。
在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因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也会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摊销的年限也不仅仅限于5年3年,比如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就是50年,不知道你说的5年、3年是什么无形资产。摊销额税法是承认的
无形资产有有使用寿命和无使用寿命两种。前者才有摊销的事情。
所得税计算时可以扣除税法上认可的摊销额。
现行税法的摊销年限有很多分类,比如土地使用权就要按土地证的。你说的5年3年不太准确。
1、无形资产有使用寿命的就按照使用寿命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进行摊销;而无使用寿命的或使用寿命不明确的不应摊销。
2、计算所得税时就要按照税法上的规定去扣除相应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摊销年限不是固定几年就几年,而是分其具体情况按照会计法律法规摊销,而有时与税法不一致时就要分情况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