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回避概念

2024-12-14 07: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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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比如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回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处理结果,有利于保障诉讼公正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按本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如果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答2:

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的一项制度。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判。

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并非随意进行,而是有一定的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可以申请回避的情形有三种:其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的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种近亲关系极可能影响审判人员的主观情感,从而使其偏袒一方。而且,客观上还存在着其本身与案件存在某种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必须回避。其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其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其他关系,指除以上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上述三个条件只要具备其一,审判人员即应自动回避,当事人在了解了这些情况后,亦应当及时行使申请回避权,使这些审判人员退出审判,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此外,以上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案的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