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情愿给女方买房,房子是女方的名字,离婚后男方有权收回吗

2024-11-23 23:52:31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可以,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人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回答2:

属于赠与行为,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女方自愿交还的除外

回答3: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产等不动产以登记公示为准,即房产证上所署的名字是谁,谁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通常只能够出示银行存折、发票、录音等证据主张返还已付的房款。

回答4:

应该分清情况。如果是男方情愿的,可以算作是无条件的赠与。如果男方可以拿出证据来,是有条件的给予,产权就另当别论了.
但按照婚姻法规定,无论是谁的名字,在婚姻存续期间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夫妻双方各占50%份额。

回答5:

只要女方不同意的话就不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