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工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二、义工服务范围是指扶助在院的老弱病残人员的生活、学习、医疗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三、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从事义工服务,有爱心;
(二)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符合义工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须提供防疫站健康证,其内容包括(血常规、尿常规、乙肝五项、抗体、梅毒抗体、结核),如超过一年未进行义工服务应重新复查一次;
(四)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五)出具义工所在单位的证明或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及身份证、工作证的原件、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四、义工在自愿进行义工服务工作时应:
(一)遵守我院的规定;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
(四)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五)连续做义工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六)未经福利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拍照;
五、义工应当在福利院办公室进行登记并在其安排下开展义工服务,完成服务工作。未经我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福利院名义开展有关的活动。
有爱心,有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