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作战伤残或者因公致残的军人,医疗后符合伤残等级评定条件的,应当评定伤残等级。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士官,符合残疾等级标准,本人(精神病人是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伤残、因公伤残,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享受抚恤金;因病致残,一级至六级伤残的,领抚恤金。
确定战争、责任或疾病造成的残疾的性质和残疾程度的权力限度是: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级以上部队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2、中级以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残疾,由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考核;
3、士兵退出现役和退役的军事干部被转移到政府安置需要他们的残疾的性质确定和评估他们的残疾等级,民政部门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和评估他们的残疾的性质。
残疾等级的评估依据是一组医疗卫生专家就残疾等级出具的医学评估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书》,由鉴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颁发。
残疾分类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
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的等级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残疾军人的抚恤和优待作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等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作战伤残或者因公致残的军人,医疗后符合伤残等级评定条件的,应当评定伤残等级。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士官,符合残疾等级标准,本人(精神病人是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伤残、因公伤残,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享受抚恤金;因病致残,一级至六级伤残的,领抚恤金。
确定战争、责任或疾病造成的残疾的性质和残疾程度的权力限度是: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级以上部队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2、中级以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残疾,由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考核;
3、士兵退出现役和退役的军事干部被转移到政府安置需要他们的残疾的性质确定和评估他们的残疾等级,民政部门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和评估他们的残疾的性质。
残疾等级的评估依据是一组医疗卫生专家就残疾等级出具的医学评估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书》,由鉴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颁发。
残疾分类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1、因战争或者因公致残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当地因战争、公务伤残的三级、四级职工平均月工资的40%;
3、当地因病致残甲级以上至四级以上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衔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属部队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一个军人在战斗中被禁用或值班未能及时评估他的残疾的等级,之后,他已经退出现役或者已经完成了他的医学治疗的三年里,他自己(精神有问题的人的利害关系方)应当申请再申请他的残疾等级的评估。如果他有任何记录或原始医疗证明,可以评估他的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残疾的被分级为残疾严重恶化在他或她的现役或从现役放电后,和原来的残疾等级显然是不符合他或她的残疾,他或她(精神疾病的人应他或她的利害关系人)可能有他或她的残疾等级重新评估如果他或她申请残疾等级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按照伤残程度,享受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伤残军人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经军衔以上单位批准,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伤残抚恤金一级至十级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金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困难的伤残军人,可以根据伤残抚恤金,增加发给伤残抚恤金或者以其他方式补助,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争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享受抚恤金;因病致残,一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抚恤金。
对战争、职务或疾病造成的残疾的性质和残疾程度的评估限度如下: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衔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2、现役军官、文职干部、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区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考核;
3、退役士兵和调入本院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残疾性质和等级,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评定。
伤残等级的评定依据医疗卫生专家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其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书》。
伤残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
第三十条单独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应当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下:
(一)因战争或者因公致残的当地一级、二级残疾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当地因战争或因公致残的三、四级伤残职工平均月工资的40%;
(三)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尚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军衔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一个活跃的军人在战斗中被禁用或值班没有残疾的等级评估,和他出院后现役或三年后终止他的医疗,他自己(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新一年级的残疾评估、残疾的等级可能会评估是否有记录在档案或原始医疗证书。
在现役军人后评估残疾等级,如果他的残疾恶化严重期间主动服务或出院后主动服务,和原来的残疾等级显然不符合残疾状况,他本人(精神病患者应他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伤残等级的调整,和残疾等级可能重新。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
伤残军人因工作继续服现役的,经军衔以上单位批准,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伤残抚恤金一级至十级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金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困难的伤残军人,可以提高伤残抚恤金或者以其他方式给予补助,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持当地县级以上公立的有关病厉或医疗诊断证明,到当地县级民政局优抚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县级民政在接到申请后,组织由省民政厅认定的残疾军人医疗专家小组对其的残疾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最后将结果经县、市民政上报省厅优抚局审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鉴定是民政优抚科(处)负责安排的,各地可能不一样,有的是在县区民政出手续,到省里指定医疗机构评定;有的授权或委托当地医疗机构鉴定,省里同意。一般都在省里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