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不一定要有双方签字。只要有合法的仲裁协议,或者在合同中有合法的仲裁条款,仲裁庭应该受理。对方不到可以缺席裁决。仲裁庭书面决不受理的,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接直到法院提起诉讼。
第21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22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42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院不会受理;约定了仲裁的法院无权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