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乙和丙在施工中按安全施工程序作业,在特殊场地施工环境无意中乙伤害了丙,甲应付80%至全责;反之,甲只能酌情给予40%以下责任划分。
QZZN高手的解析
1、首先乙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罪。
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也就是说盗窃罪的特点是嫌疑人将非法占有或持有的公私财务,据为己有转变所有权的行为。 而本案中乙是受甲的许可委托担任超市的收银员,对收银台的财务享有合法的占有或持有权,不适用于盗窃罪的认定。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以盗窃罪对乙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也不能以盗窃罪对乙提起公诉。
2、其次乙的行为也不属于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既职务侵占罪是属于检察机关的起诉范围。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因为本案中甲所开的是个体超市,其执照是个体经营执照,是以自然人为责任主体的。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管辖范围。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以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对乙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也不能以职务侵占罪对乙提起诉讼。
3、最后乙的行为也不属于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以同样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能以此对乙处理。
所以甲只能以乙侵犯自己的个人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你好,这种情况,甲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的。甲乙是劳动雇佣关系,根据新的侵权责任法,由雇主承责任的。
雇佣关系中…雇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