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分析一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看看哪些条款有问题。

2024-12-29 03: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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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合同前半部分属于一般条款,就有关协议事项、保密范围等进行约定,没有具体的责任关系;

其次,协议第六条“竞业限制”未约定竞业禁止补偿,不能成立,用人单位不能据此主张权利;

再次,第六条“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三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原因提出离职,如有违反则按违约处理,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约定无效;

又次,第七条“违约责任: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中约定的甲方已在报酬中支付给乙方的工资全额。如果甲方的损失超过前述工资全额的,以甲方的损失额为准进行赔偿。”约定无效;

最后,关于辞职违约金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人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可见,根据该合同约定,即使你提出辞职,也不会致你陷入不利局面。

有关竞业禁止条款的执行,需依赖于用人单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否则,你无须承担竞业禁止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