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2011.1.21《新拆迁条例》公布后,取消行政强拆,请问现在的拆迁办还有权利给居民下答行政裁决书吗?

2024-12-28 02: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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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也就是你说所说的新拆迁条例,其实严格的说,拆迁这个词已经成为历史了,按照新法的说法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至于农村土地也就是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还是按照土地法的规定执行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的(见新条例第八条),但是具体实施还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来实施的,具体来说就是建设局,而拆迁办往往是建设局的下属单位,因此拆迁办(估计以后得改名叫房屋征收办)还是会参与到房屋的征收工作中的。
至于你所说的以前拆迁的裁决书,按照老拆迁条例,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书,是由建设局作出的。新条例取消了建设局行政裁决的权力,当房屋所有人与征收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即建设局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居民对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对于暴力拆迁明确给予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同时新条例取消了行政拆迁(原先由市政府决定,建设局组织)而改为司法强拆,“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该是一大进步

回答2:

  按实际情况,新的《拆迁条例》于2010年1月29日正式公开征求民意,按新的《拆迁条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拆迁条例是根据暴力拆迁、极端对抗、因拆暴富……针对"拆迁"过程中的种种问题,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2010年1月29日正式公开征求民意。
  《拆迁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