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你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意思?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即作出具体行为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从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具体行为存在及自己与具体行为行为 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除外,即原告应对 此两个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个角度 看,可以说是“举证责任倒置”,但从行政机关本身应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角度看,也可以认为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本来就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行政诉讼是不是要“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因为这个“倒置”可以作多种理解。只要记住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即作出具体行为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点就行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拆除部门要证明拆除行为合法
行政机关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征收过程中具备规范性文件依据,并依法实施了征收行为。行政机关若没有提供证据或者逾期提供证据则视为没有证据,则需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即其征收行为可能被法院认定违法。
是的啊,需要被告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