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土地使用税定额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参考城市主要经济指标,结合不同地区收取土地占用费的金额标准测算确定。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数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数介于20~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数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我国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率: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适当降低税额,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应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改革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大城市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农村0.3~6元。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