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合同核销
办理程序: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分为便捷审核、常规审核、重点审核三种处理方式。
便捷审核方式办理程序:接单、审核、结案、发单。
常规审核方式办理程序:接单、审核、科长审核、结案、发单。
重点审核方式办理程序:接单、审核、科长审核、关(处)长审批、结案、发单。
应当提交的资料: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应提供以下单证:
(一)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包括所有续本和分册);
(二)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含深加工报关单、剩余料件结转报关单、内销征税报关单等)、进出口集中报关货物申报单;
(三)税单、国内购料的需提供发票(海关验核正本后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四)《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五)涉案合同应提供处罚决定书、缴款证明材料(海关验核正本后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六)放弃保税货物的,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单证或监销证明;
(七)《行政许可受理审核作业表》;
(八)受灾保税货物的核销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签注的意见;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的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九)申请核销遗失手册的,需提供处罚决定书、缴款证明材料(海关验核正本后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办理时限: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应在受理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关(处)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主席令〔2000〕第3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2号)
(三)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关总署令第74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
(七)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9号(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清理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的公告)
(八)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7号(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的公告)
办事表格:
《行政许可受理审核作业表》
摘自深圳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办事指南】
(一)企业到预录入公司预录入报核申请,持齐全有效的单证向海关报核;
(二)海关经办人员签收手册;
(三)海关审核核销结案,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
四)企业签收《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送交银行;
(五)企业将银行出具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送交海关;
六)海关核销银行保证金台账。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报核:
1、加盖企业公章的《合同核销预录入呈报表》;
2、按规定格式打印或填写的盖有企业公章的《核销报告》;
3、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遗失《登记手册》的,应补办手册,并向海关提供手册遗失情况说明,缉私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的复印件;
4、进出口报关单(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分别按照报关单放行时间的先后顺序编订成册);用于核销的进出口报关单遗失的,按规定以报关单企业留存联报核,或提供报关地海关加盖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复印件;
5、海关按照规定应当收取的其他单证(如排料图、线路图、配方表、核销核算表等)。
(二)辅料表报核:
1、辅料表;
2、按规定格式打印的盖有企业公章的《核销报告》;
3、装订成册的进出口报关单;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资料。
5、报关员证(如属代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书)
三、海关工作时限
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自受理企业核销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特殊情况下,30日内不能审核完毕的,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