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未到期,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如未取得对方同意,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简单:这事要强硬,不要来文的,更不要指望我国的法律,不用当心违约,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按法定也是有限的,承担一点诉讼费,1万元争议才交50元。出租方最好不要去做什么原告,停水,停电,扫地出门,告诉对方,违约怎么了,让承租方告去。
如按法律,合同约定办,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有如下条件之一就行。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半个月的
只要让承租人无法交纳或逾期交纳租金累计达半个月,不就行了。
客观分析:
租赁合同既然订有租期,则谁要提前解约就是违约,只是这份合同不够完善,没有约定针对这项的违约责任——经济补偿数额。
他——租客没有先违约,你要提前解约则是你的不对,要付出违约代价。至于你先前没收他押金,那时你放弃了自身权益,但不构成可以提前解约的理由。人家得理了不想随便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很正当啊,“耍赖”字眼对方也可以同样形容你啊!因为你不顾合同约定又不付出违约代价强行赶人。
忠告:以国家的合同法为准绳,你一定要赶人就要补偿一些钱给对方,注意,我用的词是“补偿”而不是“赔偿”。数额由于没有书面约定可以协商,一般为一个月租金。否则,较起真来,打官司也是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