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保卡遗失的补办流程如下:
1、预挂失,当事人临时挂失后,持卡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拿本人的身份证到卡中心服务网点或代理服务机构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逾期未办理书面挂失的,卡中心将会自动解除失卡挂失的状态;
2、补新卡,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需要出示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领卡,当事人将资料提交完毕后,等待领卡即可。
一、社保卡补办需要的材料如下:
1、社会保障卡如丢失、被盗或损坏,应凭本人身份证到就近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更换;
2、原医保IC卡换制社会保障卡,还需提供一寸彩照一张;
3、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携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4、因社会保障卡丢失或损坏期间发生的费用,经审核,予以报销一次且为挂失更换前最近一次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办理社保卡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需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保卡服务站提出办理申请;
2、服务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申请人直接前往服务站申领时,服务站应当核实申请人交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的信息一致;
3、审核过后,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下载申请人相关信息;
4、相关信息一致,受理社保卡办理申请。
综上所述,对于遗失社保卡的当事人,需要拨打社保卡服务热线进行挂失,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社保卡网点进行办理,最后再持本人身份证和领证证明到社保卡服务网点领取新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