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挂失补卡一定要七天吗

2025-03-09 22: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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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并未规定挂失的期限,关于挂失银行卡的内容可参考下列法律。
法律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资金结算产品服务章》

第二十五条 客户若遗失结算卡,应立即办理口头挂失或正式挂失。

(一)客户办理口头挂失时,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遗失结算卡卡号等信息供本行验证,本行验证无误后办理口头挂失手续。

(二)客户办理正式挂失时,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交挂失申请、本人身份证件等资料,本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三)结算卡挂失生效后,客户仍可采用卡介质以外的其他结算工具办理与该卡相关联账户的业务。

(四)挂失手续办妥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对于客户因遗失结算卡产生的一切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客户办理结算卡挂失后,可到本行办理换卡业务。

第二十七条 若结算卡损坏,客户可持已损坏结算卡到本行办理换卡业务。

第二十八条 客户若遗忘密码或密码锁定,持卡人可持结算卡、本人身份证件到本行办理密码重置。

第二十九条 客户持结算卡在本行自助渠道办理业务吞卡后,持卡人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到本行对应营业网点索取卡片。

第三十条 客户办理销卡时,持卡人应提交结算卡、申请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到本行办理。

第三十一条 非持卡人本人的其他经办人办理结算卡解锁、密码重置、挂失及损坏换卡、销卡、吞卡后索取卡片等业务的,经办人应提供相应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客户办理关联账户销户时,应先解除与对应结算卡的关联关系,方可进行销户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客户应缴纳结算卡年费、工本费及相关交易结算费等相关费用,本行有权从客户结算卡主账户直接扣收。结算卡主账户余额不足的,本行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并有权从客户其他账户中扣收。

第三十四条 客户应按照与本行的约定,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结算卡及密码,不得出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客户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同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结算卡和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客户有义务监督持卡人遵守本协议相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六条 客户结算卡主卡停用后,通过其开立的子卡不能正常使用;子卡停用后,不影响其他子卡及主卡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