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进行分割的遗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2024-11-24 17: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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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世界各国法律对此的有关规定,都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从共同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出发,凡是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行为当然认定为无效,此规定保护的是静态的交易安全;二是从保护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出发,依‘#物权公示#’原则来确认对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行为效力 即如依法进行了物权变动公示则行为有效,反之则无效 ,此规定着意保护的是动态的交易安全;三是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区分具体情况 主要是第三人是否善意,是否支付了对价等 对擅自处分行为的权力作出认定。对共同共有房屋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亦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最高法院曾先后以连贯的司法解释对此情况作出了认定。其中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是这样规定的:“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该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该解释中的共有财产包括共有动产和共有不动产,关于本文所要讨论的共有房屋当然包含在共有财产之列,这一点从最高法院对房屋交易的司法解释 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 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
  我国《继承法》并未明文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对于共同继承人的权利。仅在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从这条规定及我国几千年的继承传统来看,我国应采用共同共有制为宜。首先,不宜采用分别共有制。因为在分别共有制下,各继承人有权处分其应继份。而我国的传统家庭习惯则是,父母只要有一方健在,子女一般不会要求分家析产。多数情况是父母全部去世后,才会对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所以,某一个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一般都会经历一个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前的时间段,此段时间遗产的权属状态应定性为共同继承人共同共有。其次,从前述《继承法》第24条规定来看,也不允许各个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处分遗产。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共同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因此单独的个人无权处分该遗产。即使进行了处分,也无效。
  共同共有
  要看这套房子有没到相关部门进行过户登记!

  在我国继承法理论研究过程中.对共有遗产的处分有多种论点。其一认为,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人,可将其应继份让与其他共同继承人,但不得让与给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其二,经全体共同继承人同意,各个共同继承人可以单独将其应继份转让给他人;其三,各共同继承人的应继份,除全体共同继承人同意外,不得让与第三人,但可不必经全体共同继承人同意而将应继份转让给其他继承人。
  我们认为,从受让主体来看,共同继承人处分遗产中的应继份可分为向其他继承人转让和向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两类。对于前者,应当允许。因为这有相似于继承权放弃的后果,并未违背共有遗产的团体性和独立性,只是继承主体的变化而已。但对于后者,即向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则不应认可。因为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虽对遗产的应继份有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期待的所有权,其并未实际拥有。若允许继承人转让此应继份,则容易造成遗产分割工作的混乱,并且与前述遗产的团体性、独立性不相符合。允许继承人转让其应继份容易产生下列问题:受让人的地位如何确定?即在遗产分割时受让人以什么身份来取得遗产?(显然他不是遗产债权人,更不是遗产继承人)继承人转让其应继份后如果又产生遗产债权或遗产债务时,如何计算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同时,我们可以这样认为,遗产分割前,遗产的价值处于相对不稳定状态,因而继承人的应继份也相对不确定,不利于作为债权的标的物转让。
  根据本案情况,原告的母亲无权将房屋转让,其房屋转让无效

回答2:

  严格说:它既不是共同共有财产也不是按份共有财产;一般说:它可以称之为按份共有财产;具体说:它是法定享有权的特定财产——是一种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


  共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分额的统统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那项财产就是共同共有财产。

  共同共有财产的特征是:

  1、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内,共有财产是不分分额的

  3、各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平等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回答3:

首先,房产属于不可分的物,属于共同共有的物。
本案中的共同共有的物(房产)被共有人(母亲)在未征得共有人(两个女儿)的同意下,将其变卖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共有人在处理共有物时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因此两个女儿有权利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回答4:

两个女儿能主张解除这个买卖合同,共同共有。

回答5:

能否解除,看购买者是否善意第三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