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协议上写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用给孩子抚养费 听起来是双方自愿的 但很多情况并不是自愿的 假如一方以不离婚为由 要挟想离婚想抚养孩子的另一方 要对方答应不要抚养费 这种情况非常多 而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 实质上并不是自愿的!也并不是公平公正的!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意思 未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承担部分或全部 不存在免除的情况 这样的话 协议上的【免除】抚养费 不符合婚姻法规定 就应该是无效的!再次 婚姻法规定 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就不应准许。但是一般来说 民政局并不会审查 这就导致很多情况是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这种情况下孩子要抚养费是天经地义的 法院应该支持才对!所以我觉得是完全可以的!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离婚时是否协商的结果,可按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都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虽然离婚协议书上规定不需要女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女方坚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也不违法法律法规,女方的做法是在尽自己作为孩子母亲的法定义务,并无不妥。
可以自主支付,法律不予禁止。孩子无辜,增加抚养费有利于孩子更好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