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首先房产原则上是可以过户的,但由于您的房产中目前还有贷款,变更产权人也就相当于变更了抵押人,这个在实务中难以操作,通常银行是不会配合的(因为银行是抵押权人,所以变更登记必须要银行同意)。其次,房产如果真的变更到子女名下,长大成人后购房属于二套房,不过这些都是国家政策干预的结果,等孩子长大成人以后该政策还是否存在未可知。最后,关于孩子的抚养权,能达成协商一致的结果最好,如果不能协商一致,法院的原则是本着最有利于被抚养人的原则。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可以参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您好。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在于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因此,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的焦点问题。离婚了房子怎么办?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一、离婚了房子该怎么办?
根据购房款的出资主体、出资形式、房屋取得时间等因素的不同分割方式也不尽相同。但是对确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主要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分割。
1、协议原则
按 照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对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署《离婚协议书》等书面约定对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财产约定归某一方所有;或者约定房屋财产归某一方所有,由所有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货币补偿。
2、财产均分原则
对 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予以平均分配,涉及到房屋财产的情况,如果房屋归一方所有的,应当对另一方予以相当于房屋实际价值的一半的货币补 偿。如果该房屋在存在按揭、抵押贷款等,应当约定该按揭、抵押贷款由谁归还,通常是由房屋所得者一方来承担还款义务,因此,补偿另一方时应当按房价扣除贷 款余额后的净房价的一半计算。实践中,往往由于按揭或抵押贷款未予偿致使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无法马上进行房屋产权的过户。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应当约定房 屋何时过户,以及一方配合过户的附随义务,同时尽量在协议中约定防止对方不配合房屋过户的制约条款,以确保到时房屋顺利过户。另外,在处理房屋财产的过程 中,还应当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适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生活困难方等原则进行处理。
3、竞价、评估及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因此实践中,双方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分割房产,价高者得房,同时补偿对方一半的净房价。这样既有利于纠纷的解决,避免久拖不决,也可以照顾双方利益,保障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二、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房地产估价应遵循什么原则?
1、合法原则
遵循合法原则,应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估价。
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应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估价。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1)保持现状前提:认为保持现状继续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保持现状继续使用为前提估价;
(2)转换用途前提:认为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转换用途后再予以使用为前提估价;
(3)装修改造前提:认为装修改造但不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装修改造但不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为前提估价;
(4)重新利用前提:认为拆除现有建筑物再予以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拆除建筑物后再予以利用为前提估价;
3、替代原则
遵循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
4、估价时点原则
遵循估价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5、公平原则
6、谨慎原则(抵押贷款项目)
1房子属于夫妻共产,过户给自己必须夫妻双方同意,可以过户给其中一个
2房子有贷款,必须贷款还完,如果能接受房产证上写上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字,那么可以通过中介,中介有办法,如果不愿意,那就没办法了,因为你这两个子女都没有贷款资格,太小了
3过户后子女长大后在买房,是否属于二套房,现在言之尚早,毕竟十几年后政策如何,谁都不知道
4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先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都想要抚养权从孩子的年龄上来说,不出意外的话,儿子归女方,女儿归男方
离婚后子女判给我了,子女还能继承对方财产。离婚后,不论子女由男方或女方抚养,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依然存在。离婚以后,一方就不再是对方的配偶了,所以对方的遗产,离婚一方没有权利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问题较多,建议请律师,更加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