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已于2000年10月1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截止2016年6月份,该文件继续有效。 目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落实需要多方努力: 1.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提需要的企业经营环境、社会氛围与法律体系 企业经营环境方面,如中国企业“不愿谈”工资集体协商很重要的原因是企业税费负担太重,多给企业减税让利,为员工加薪释放空间就是政府需要落实的;加强工会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的协商主体作用,则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效落实的重要保证。 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相关法律体系也是必不可少。《劳动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虽然规定了职工工资可以通过集体协商,但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和程序都不明确,以确定协商代表为例,目前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虽对身份进行了规定,但对代表的产生程序无具体规定,如产生冲突,该以何种标准和程序进行调整都不明确。 2.当企业经营不善或经济环境不佳时,降薪也是协商的内容之一。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种劳资双方的工资共决机制,既然是“工资共决”,理论上会是“有升有降”。根据工资集体协商的国内规章和国际惯例,降薪确实也是协商的内容之一,政府不可能为了迁就一方的利益而随意干预另一方的权益。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