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欠债无力偿还,母公司不需要承担。虽然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因此子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了,相对的债权人也不能找母公司还钱。
法律分析
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就像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还是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子公司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属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相不承担对方的连带责任。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仅是以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虽然子公司在经济上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因此子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了,相对的债权人也不能找母公司还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你好,您好!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是跨国公司,当子公司破产时,一子公司全部财产清偿债务还不够的情况下,母公司有义务偿还其不足部分。在通常情况下,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无法律上的根据。但是,在处理跨国公司的破产时,除了有限责任这个一般规则外,还应考虑到母子公司间关系的特殊性,特别是透过“子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的表面现象,考察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战略及其经济利益的整体性。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某些国家的破产法或公司法虽然坚持将有限责任作为一般原则,但在实践中往往也采取一些例外的做法,使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担负一定的责任。谢谢阅读!
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是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开拓新项目时很普遍的行为。分公司设立方便,但后期管理较麻烦,在财力以及管理资源充足的情况下,很多企业会选择设立分公司。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享有自主经营权,方便投资人日后管理,所以用子公司的形式存在的企业也很多。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子公司与母公司也各以自己的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如果是企业分立,按照公司法企业分立的规定,分立后的企业要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