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应符合四个条件:
第一,要有一方获得利益。受益人因不当得利取得的财产,使自己的财产增加而受益。例如,刘某在某邮局开设一整存整取账户,到期后委托其妹妹去邮局提款,由于当日电脑主机发生故障,利息多计。再如,邮局营业员收寄大宗邮件时,由于计算上的错误,少收了穿件人的资费,寄件人这笔应缴而未缴的资费,也属于不当得利。
第二,是他方利益受到了损害。一般说,有两种情况:或因对方受益使自己的财产不应减少而减少,或因对方受益使自己的财产应增加而没有增加。
第三,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一方获得利益的原因是另一方蒙受损失的结果;反过来说,一方财产受到损害,是由于对方从中获得了不合法的利益。
第四,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就是说,受益人在不当得利之债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和权利。
不当得利主要有四个构成要件: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他方确实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个要件。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没有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失,就不构成不当得利。
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其中,对损失的解释不应像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制度中那么严格,如在给付型不当得利情形下,一方因他方为给付而受利益,对他方即构成损失;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情形下,一方取得依权利内容应当归属于他方的利益,他方即构成损失。就间接损失而言,只要在通常情况下财产可能增加而实际没有增加即为损失。这是因为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在于使得利人返还其没有法律上原因而取得的利益,而非填补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