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申请了人民法院执行,但当事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待当事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时候,再次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