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能会更改检察院的起诉罪名,法院判决并不会局限于检察院起诉书上出具的意见。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如果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均已查明,但是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当,是可以依法变更罪名进行判决的。最终,二审法院经过慎重调查,认为一审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合理合法,依法予以维持。定罪是以犯罪构成为根据的,因而定罪是一个罪体与罪责相结合的过程。定罪原则,就是定罪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这就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与客观是指对犯罪的评判标准。主观,指主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主观主义。客观,指客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客观主义。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指在犯罪评价上采取主观与客观的双重标准。具体就是对于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指控的罪名不当,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院应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审理认定的罪名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在变更罪名尤其是从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时,要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对被告人予以适当量刑,罚当其罪。因此,检察院认定定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法院是有可能改的。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二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立案、拘留、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定是职务侵占罪,这样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会以检察院公诉书指控的罪名审判。
你好,一般情况不会更改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