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高院合同纠纷中违约金的相关问题解释主要包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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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内容与其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到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1到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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