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的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乡、民族乡、镇的党委和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