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2025-03-19 20:30:56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领域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也适用于从事对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产品进行检测、评价、鉴定等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区内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责任)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依法享受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保护权力。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单位没有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产生对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