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法院强制执行的主要程序有:\x0d\x0a1、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x0d\x0a2、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也可以直接采取执行措施。\x0d\x0a3、被执行人未履行的,由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措施,并可由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x0d\x0a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由法院中止或终结执行。\x0d\x0a5、执行完毕后,由法院办理结案手续。\x0d\x0a《民事诉讼法》\x0d\x0a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x0d\x0a(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x0d\x0a(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x0d\x0a(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x0d\x0a(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x0d\x0a(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x0d\x0a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x0d\x0a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x0d\x0a(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x0d\x0a(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x0d\x0a(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x0d\x0a(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x0d\x0a(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x0d\x0a(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申请执行,只要向法院立案递交一份《申请执行书》,并附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并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就行了。
但执行一般都是由基层的一审法院受理并执行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只有在一审法院超期未执行时,才能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即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