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办理,并得到已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有权要求单位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所欠工资及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