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但12岁不负刑事责任,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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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岁孩子杀害同学
在读6年级的13岁女孩小覃,把自己的好友约到了家中,趁不注意,用凳子砸晕了对方。然后她拿出菜刀、割纸刀、剪刀,一刀一刀的将朋友杀死。
杀了人之后,她担心事情败露,又砍断了昔日好友的头颅、手臂......对其进行了肢解再装入袋中。
因为嫉妒,她剥夺了别人的生命。一般成人杀只鸡鸭都有不忍的时候,可她却把最好的朋友活生生大卸八块。
而在当时,因为小覃还没满14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只被判去教管所“教育”三年,再民事赔偿10.8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
违法,但12岁不负刑事责任,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2岁小孩因为未满十四周岁,因此不予刑事处罚,由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或者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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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严格,持刀将母亲杀害的新闻曾一时引发轰动。然而不到一周时间,吴某即被释放。其亲属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却遭到了其他家长的强烈反对,很有可能面临“学校不管了,家庭管不了,社会没人管”的困境。
当然,这样的“释放”有其法律依据,根据《刑法》规定,即使是犯故意杀人罪,也需要年满14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当地的公安机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
可即便“合法”,吴某重获自由对周围公众尤其是学校的学生和家长而言,则意味着这是可能随时触发的危险。换作谁,恐怕都难以张开双手迎接他回归社会。
更何况,吴某对法律的无知无畏实在令人担忧。在杀害母亲后,他显得若无其事:“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以这样的无知状态重返社会和校园,怎能不让人胆战心惊。
其实,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意味着就该放任不管——这既不符合《未成年保护法》的初衷,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情感常识。
在未成年犯重返社会前,实施有效的管制与矫正,使他们不再危害社会,让社会安心接纳,是执法和司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有关部门不能摆出“刑事责任年龄”的法条,当甩手掌柜,这样只能加剧公众的不安全感以及对是否应该降低“刑事年龄”的争议。
以吴某的案件为例,在释放前,司法部门应该准确评估未成年犯重返社会的安全性,评估其是否真正悔过自新。
从吴某弑母后的表现看,他在法律和道德常识上有严重缺失,思维简单,犯罪时野蛮粗暴。在回归社会前,必须补上法制和道德的相关教育。必要时,应启动“收容教养”这一专门针对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管教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新华网—12岁弑母少年重返学校:就这样“放任不管”?
任何人杀人都是犯法的,只不过我国对不满14周岁的人员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杀人都会犯法,但是国家对犯罪年龄的惩戒方式不同,你到初一学了政治就知道啦,你的前途一片光明,何必有这种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