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循例检查,带回派出所做询问笔录符合法律规定。
《询问调查笔录》,是在进行案件调查时依法向案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被询问人询问的记录文书。
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
⒈询问时,办案人中不得少于二人。办案人员应该熟悉案情,明确询问的目的。
⒉对当事人应个别询问,一个案件如果有数个当事人,应当及时分别进行询问,并要注意防止他们相互串供。询问中要把握好询问的节奏和主动性,注意抓取证据。
⒊询问时,应首先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然后查明被询问人的身份等情况,并在笔录的首部填明。向被询问人说明询问的理由、依据和大致内容,告知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然后根据案情逐个问题进行询问。根据情况要适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⒋ 询问必须客观、全面、不能有偏见,更不能采用诱**等手段迫使被询问人按照办案人员事先虚构、设想的事实进行回答,询问中一定要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所涉及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牟利情况,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情况询问清楚。
⒌要把握好提问的方式,选择好突破口。要注意对案件知情人、证人所收集的证据的保密,不能将此类证据轻易交当事人对质。
⒍询问要与其他调查工作相结合,边询问、边调查,互相印证,互相推动,不能仅仅依靠询问的材料定案。询问时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要允许当事人做无违法行为的辩护。
⒎询问笔录要当场记录,不得事后追记和补缺。笔录要字迹清楚,记载准确又全面。
⒏笔录制作时要尽可能记录有的原话和询问情况,对于方言土语和含义不清的词句,应用普通话注明,询问不懂中文的当事人要记明有无翻译参加。被询问人对提问不作回答或回答吞吞吐吐、避重就轻等都要如实记录在案。
⒐ 询问完毕,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如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或改正,笔录核对无误后,应签注“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致”。当事人应当逐页签名、盖章(包括更改、补充处)。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⒑询问时间要记录准确,较复杂案件应同时记录询问开始和结束时间,多次询问的,应记明次数。
警察例行检查带回派出所做询问笔录是合法的。
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
警察做笔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二百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零一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百零二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这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合法的,至于你说让你做DNA,这个看你了,俗话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怕啥啊,还有就是采集你的DNA对你也有好处,哥们不是诅咒你,人总有意外,如果那天你失踪了,或者意外你失忆了,全国13亿人口,很难找到你的家属,如果你在公安局的DNA指纹系统里有记录,就能很快的为你找到家人,毕竟有些事是咱们无法预料的,不是吗?
未超二十四小时为合法